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严增祥(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66****4136):
本院受理原告杨世荣诉被告严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316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严增祥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保全费等相关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1月2日上午9:00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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