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谢水芳(3308231969****4711):
本院受理原告江山市三山钢管租赁部与被告谢水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314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举证期限通知和开庭传票。原告诉称:2013年10月起,被告陆续向原告租赁钢管、扣件等物品,并签订《钢管、扣件租赁合同书》,约定租金支付、违约责任等。后被告于2017年1月归还钢管、扣件,并于2017年2月18日出具结算单,对结欠钢管租金238483元予以确认。后经原告多次催收仍未支付租金。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租金238483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提供结算单一份、合同二份予以证明。对此,你可提出答辩并提供证据。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8年10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8年7月31日
承办人:王根清 联系电话:0570-4119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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