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冯小明(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883****431X)、
浙江金字德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MA28F5****):
本院受理原告江山市标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金字德门业有限公司、冯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331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浙江金字德门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03899.5元;2.被告冯小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1月6日下午15:00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8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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