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徐炳强(3308231969****2933):
本院受理原告祝小萍诉被告徐炳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20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徐炳强归还原告祝小萍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至2016年3月25日止的利息15000元,2016年3月2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据实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徐炳强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2018年8月3日
联系人: 戴剑平 联系电话:0570-4119302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贺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