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周兵(3308811988****7512):
本院受理原告陆海丰诉周兵、毛海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10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陆海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陆海丰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8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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