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浙0881民催4号
申请人浙江舒宇木业有限公司因邮寄过程中银行承兑汇票灭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浙江舒宇木业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江山市金平木业有限公司”;票号30100051-24511181;票面金额100000元;出票日2018年5月24日,到期日2018年8月24日。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8年8月9日起至2018年10月7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八月九日
联系法官:王根清 联系电话:0570-4119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