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郑洪五(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67XXXX4111)
赵国香(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4XXXX1424):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普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19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郑洪五、赵国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普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为其代偿的借款本息317277.8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以317277.8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59元,由被告郑洪五、赵国香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2018年8月10日
联系人: 刘建芬 联系电话:05704119337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北环路133号江山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