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戴良财(3308231960****2533):
毛爱兰(3308231966****2523):
本院受理原告宋金武诉被告戴良财、毛爱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2607号相关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20万元(注原借条欠款27万元,于2018年8月18日归还7万元,目前尚欠20万元),并支付2017年2月24日至2017年8月18日止的利息共计24300元以及从2017年8月18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1月12日10:20分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八月十日
承办人:周红伟 联系电话:0570-4119403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