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杨羽茜(3623231994****0523)、徐长兴(3308231968****4311)、杨岳琴(3623231966****3645):
本院受理原告王雨土与被告徐长兴、杨岳琴、杨羽茜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8)浙0881民初311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归还原告运费9550元及利息5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 15 日内。本院定于 2018年11月16日上午9:30 在 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8年8月17日
联系人: 徐奇琦、罗晶 联系电话:05704119305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北环路1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