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严井良(3308231967****0715):
本院受理原告徐林勇与被告严井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严井良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343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严井良归还原告徐林勇借款本金19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1月28日上午11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制度审理。
特此公告
2018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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