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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881民初1028号原告毛钻新诉被告邹敬华、吴爱菊判决书本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8-29 09:37:29    阅读:5747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邹敬华(3308231977****873X)、吴爱菊(3308231976****8726):

本院受理原告毛钻新与被告邹敬华、吴爱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邹敬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毛钻新借款本金人民币750000元及利息(至2018年3月5日止的利息为55750元,此后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5%据实计算)。二、驳回原告毛钻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58元及保全费4548.75元,由被告邹敬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8年8月29日

 

联系人:林肖/王练          联系电话:0570-4833512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峡口镇望江南路28号峡口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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