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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881民初1954号原告祝洪军诉被告蔡唯斌、刘孟香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书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9-06 08:46:21    阅读:5733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蔡唯斌(3308811992****591x)、刘孟香(3308231965****5949):

本院受理原告祝洪军诉被告蔡唯斌、刘孟香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19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蔡唯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祝洪军代其偿还的借款本金55000元并支付自代偿之日起(其中25000元自2016年7月25日起,20000元自2018年2月12日起,10000元自2018年4月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5‰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被告刘孟香对上述债务的一半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6元,由被告蔡唯斌、刘孟香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8年9月6日

联系人: 章永进                        联系电话:0570-4119378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巡回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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