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蔡毓龙(公民身份号码:3507241979****2013):
本院受理原告叶华诉被告蔡毓龙、周丽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已于2018年8月23日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3183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现原告叶华增加诉讼请求如下:撤销被告蔡毓龙将其所有的浙H1055号比亚迪轿车转让给被告周丽英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2月7日上午9:00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8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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