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周春云(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1****6318):
本院受理原告柴莲妹与被告周春云、周樟庆退伙纠纷一案,因被告周春云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344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周春云、周樟庆共同支付原告柴莲妹退伙款9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21日七计算至二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据实计算);2.判令被告周春云、周樟庆对上述债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周春云、周樟庆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2月10日上午8:45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8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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