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徐祥福(3308231972****8114):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祥福、江香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徐祥福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350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徐祥福归还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0000元及计算至2018年7月25日止的利息63838.24元,从2018年7月26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0.185‰计算给付。2、判令被告徐祥福、江香元所有的位于江山市峡口镇迎福路571幢101、201、301室的房地产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3、判令被告江香元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两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2月10日上午9:00在江山法院峡口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8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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