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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881民初1876号原告郑晓亚诉被告杨正仁、徐玲华判决书本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9-10 15:01:48    阅读:5719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杨正仁(3308231963****2514)、徐玲华(3308231963****2544):

本院受理原告何连根与被告祝文兴、张小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16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杨正仁、徐玲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郑晓亚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据实计算)。二、被告杨正仁、徐玲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晓亚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自2016年5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据实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杨正仁、徐玲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8年9月10日

联系人:林肖/王练          联系电话:0570-4833512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峡口镇望江南路28号峡口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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