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浙江海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 0881 **** 4800 87):
本院受理原告江山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服务中心诉你及龙游县石佛乡人民政府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367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等。原告起诉要求:1、撤销(2018)浙0881执异38号执行裁定书,准许执行被告浙江海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7601 0104 0022 002账号的存款并依法分配;2、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2月11日8:50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8年9月10日
承办人:柴燕 联系电话:0570-4119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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