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江山市美霖车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0513211463):
本院受理原告许连根诉江山市美霖车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397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5月31日起计算至全部欠款付清之日止);二、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2月21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8年9月21日
联系人:汪 颖 联系电话:0570-411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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