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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881民初3787号原告姜剑诉被告周志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副本网络公告送达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9-26 16:03:40    阅读:5605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周志雄(3308231980****3712)

本院受理原告姜剑与被告周志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被告周志雄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378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周志雄归还原告姜剑劳动报酬603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2月28日上午10:00在江山法院峡口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8年9月26日

联系人:雷章兴                联系电话:0571-4833511、/433513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峡口镇望江南路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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