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祝前水(3308231975****0513):
严琳燕(3308811985****4144):
本院受理原告杨仁花、江丽芳、江杨炳诉被告祝前水、严琳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3302号相关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4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据实计算);2、由上述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2月31日9:00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承办人:周红伟 联系电话:0570-4119403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