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审判流程 >> 送达公告 >> 正文内容
 
  (2016)浙0881民初5651号原告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毛江军、徐英平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9-28 09:43:27    阅读:5752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毛江军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81****3515):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毛江军、徐英平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81民初525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600元,减半收取6800元,由原告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8年928

联系人:毛志明、姜申鑫            联系电话:0570-41191166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北环路133



 
 
 

Copyright © 2015- 2016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www.jsfycourt.gov.cn 版权所有

北环路133号 电话:0570-4119111 4119110(执行) 传真:0570-4119111 邮编:324100
访问量: 188462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