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祝根云(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58****2710):
本院受理原告祝余德诉被告祝根云相邻通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363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拆除围墙、恢复路面(与原告门前路面标高一致),排除妨碍;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内。本院定于2019年1月2日上午8时50分在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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