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北京市世纪鑫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30****091L):
本院受理原告江西三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世纪鑫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北京市世纪鑫通投资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江西三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80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14元,由被告北京市世纪鑫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8年9月28日
联系人:毛志明、姜申鑫 联系电话:0570-41191166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北环路1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