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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881民初2634号原告王建飞诉被告严正和民间借贷纠纷判决网络公告送达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0-08 11:35:27    阅读:5471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严正和(3308231960XXXX551X):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飞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26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严正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归还原告王建飞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按年利率6%计算的从2008824日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王建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严正和负担2000元,原告王建飞负担3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8年10月8日

 

联系人:夏武宏                     联系电话:4119103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北环路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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