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杭州上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3301840****0215):
本院受理原告柴晋杰与被告王华林、杭州上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34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确认原告柴晋杰不是杭州上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股东及监事。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柴晋杰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8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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