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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881民初3405号原告柴晋杰与被告王华林、杭州上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裁判文书送达网络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0-17 08:50:18    阅读:5697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杭州上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3301840****0215)

  本院受理原告柴晋杰与被告王华林、杭州上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34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确认原告柴晋杰不是杭州上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股东及监事。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柴晋杰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8年10月17日

 

 

联系人:  李亿朝                      联系电话: 0571-4119121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北环路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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