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毛立俊(3308231983****9319):
本院受理原告祝飞鹏诉被告毛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421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毛立俊偿还借款本金19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率以同期银行利率为准;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月21日下午14时10分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8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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