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姜浩(公民身份号码:3308811990XXXX5515)
樊艳(公民身份号码:2311821988XXXX7922):
本院受理原告郑建民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28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姜浩、樊艳归还原告郑建民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据实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姜浩、樊艳归还原告郑建民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据实计算的利息;三、被告姜浩、樊艳归还原告郑建民借款本金6500元;四、被告姜浩、樊艳赔偿原告的律师费损失3000元;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至四项判决限被告姜浩、樊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8元,由原告郑建民负担88元,被告姜浩、樊艳负担2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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