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浙0881民催4号
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浙江舒宇木业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票号为30100051-24511181、票面金额1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交通银行衢州江山支行;收款人:江山市金平森业有限公司;收款人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江山市支行;出票日期:2018年5月24日;汇票到期日:2018年8月24日;出票金额:100000元),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浙江舒宇木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0100051-24511181、票面金额1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舒宇木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特此公告。
二 ○ 一 八年 十 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王根清 联系方式: 0570-4119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