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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881民催4号公示催告判决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0-23 08:41:06    阅读:5686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

 

 

(2018)浙0881民催4号      

     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浙江舒宇木业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票号为30100051-24511181、票面金额1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交通银行衢州江山支行;收款人:江山市金平森业有限公司;收款人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江山市支行;出票日期:2018年5月24日;汇票到期日:2018年8月24日;出票金额:100000元),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浙江舒宇木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0100051-24511181、票面金额1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舒宇木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特此公告。

 

 

 

二 ○ 一 八年 十 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王根清          联系方式: 0570-4119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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