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柴江华(3308231979****2310)
王士艳(1523241984****5527):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执行人柴江华、王士艳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行审52号行政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行政裁定书对申请执行人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9月27日作出江卫计生征字(2017)第134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执行通知书载明:1、支付社会抚养费合计146000元整;2、支付执行费209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请张贴)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