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虞根法(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57****8317):
王彩珠(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62****3327):
本院受理原告陈晓霞诉项银连与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4426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等。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确认位于江山市峡口镇合新村明珠二区45号的房屋属原告所有,并停止对该财产的强制执行;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月29日8:50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8年10月29日
承办人:柴燕 联系电话:0570-4119157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北环路1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