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杨明(3308811994****2312)
马秋菊(5002401990****6267):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执行人杨明、马秋菊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行审81号行政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行政裁定书对申请执行人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江卫计生征字(2017)第1312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执行通知书载明:1、支付社会抚养费合计36650元整;2、支付执行费4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请张贴)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