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郑升强(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83****2138):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告郑升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2482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被告郑升强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5074.64元,支付至2018年4月30日止的利息6228.66元、分期手续费2491.68元,其他费用4973.32合计108768.30元,2018年5月1日后的利息等费用(除违约金外)按照相关规定结算至清偿之日止,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2840元,由被告郑升强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8年10月30日
联系人:毛志明、姜申鑫 联系电话:0570-4119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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