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江山市玖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91330881MA****0E2T):
本院受理原告黄江善与被告江山市玖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437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举证期限通知和开庭传票。原告诉称:2017年5月至2018年2月期间,你方因装饰工程需要,雇佣原告为你敲墙、2018年4月23日双方经结算,你方共欠原告劳务费24400元,被告出具一份欠条,之后支付了2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仍未还款。现原告起诉:1.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224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提供欠条一份予以证明。对此,你可提出答辩并提供证据。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9年2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8年11月7日
承办人:王根清 联系电话:0570-4119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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