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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881民初3310号原告江山市标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金字德门业有限公司、冯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送达网络公告送达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1-09 14:00:48    阅读:5672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冯小明(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883****431X)、

浙江金字德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MA28F5****)

本院受理原告江山市标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33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浙江金字德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江山市标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03899.50元;二、被告冯小明对本判决第一项浙江金字德门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8元,由被告浙江金字德门业有限公司、冯小明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8年11月9日

 

联系人:夏武宏                     联系电话:4119103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北环路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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