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徐茂清(3308231964****0011):
本院受理原告吴清芬与被告徐茂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462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举证期限通知和开庭传票。原告诉称:2007年5月11日,被告以生产经营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收据一份,约定还款期限、利息等。后被告于2008年10月25日在收据背面写明“本借条长期有效”。被告仅支付利息20000元,其余款项经原告多次催收仍未还款。现原告起诉: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提供收据一份予以证明。对此,你可提出答辩并提供证据。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9年2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8年11月19日
承办人:王根清 联系电话:0570-4119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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