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吴宗土(3308231962****6513):
本院受理原告徐培荣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3593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肆万肆仟肆佰肆拾元整;2、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0%支付自2016年5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5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2月3日上午10时05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8年8月31日
联系人: 郑爱华/李岚 联系电话:0570-4119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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