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黄洪诗(3308231964****2110):
黄连英(3308231967****2141):
本院受理原告姜红诉被告黄洪诗、黄连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35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黄洪诗、黄连英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姜红借款本金270000元及利息损失100000元。案件受理费6940元,由被告黄洪诗、黄连英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8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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