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郑益龙(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60XXXX4134):
本院受理原告郑爱兰诉被告郑益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49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郑益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郑爱兰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5月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据实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郑益龙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8年12月6日
联系人:叶茵 联系电话:4119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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