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叶前程(3308811984****0514):
本院受理原告江山市康辉玻璃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44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叶前程支付原告江山市康辉玻璃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33元,支付利息(按883元,从2017年1月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叶前程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承办人:周红伟 联系电话:0570-4119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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