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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881民初4548号原告周建军诉被告江山市源口砖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裁判文书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2-10 08:54:55    阅读:5671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

公  告

 

江山市源口砖瓦有限公司91330881729094****

本院受理原告周建军与被告江山市源口砖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45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江山市源口砖瓦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周建军红砖款912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款项返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据实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江山市源口砖瓦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承办人:徐奇琦、罗晶                联系电话:0570-4119305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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