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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881民初4737号原告衢州市日利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蒋雁买卖合同纠纷副本送达网络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2-11 11:08:12    阅读:5675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

   

 

蒋雁(3390111978****2061):

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日利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蒋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473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举证期限通知和开庭传票。原告诉称:2017年3月30日,被告向原告采购变频器拖欠货款182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17年9月11日以6台冷风机抵充货款6120元,尚欠原告货款12080元。该笔货款至今仍未还款。现原告起诉:1.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208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提供快递单2份、微信聊天记录4张予以证明。对此,你可提出答辩并提供证据。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9年3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8年12月11日

承办人:王根清                 联系电话:0570-4119308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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