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舒(3301271983****1812):
本院受理原告毛鲁伟与被告李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8)浙0881民初4573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42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6.5万元本金的利息自2018年9月30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0.5%据实计算,余款9200元本金的利息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 15 日内。本院定于 2019年3月11日上午9:00 在 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8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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