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审判流程 >> 送达公告 >> 正文内容
 
  (2018)浙0881民初3440号原告柴莲妹与被告周春云、周樟庆合伙协议纠纷裁判文书送达网络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2-13 08:30:26    阅读:5628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周春云(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1****6318):

  本院受理原告柴莲妹与被告周春云、周樟庆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被告周春云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34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周春云、周樟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柴莲妹退伙款9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周春云、周樟庆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8年12月13日

 

联系人:  李亿朝                      联系电话: 0571-4119121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北环路133号

 



 
 
 

Copyright © 2015- 2016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www.jsfycourt.gov.cn 版权所有

北环路133号 电话:0570-4119111 4119110(执行) 传真:0570-4119111 邮编:324100
访问量: 188513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