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周维占(3308231966****2539):
本院受理原告毛贤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42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周维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毛贤海借款本金199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8元,减半收取164元,由被告周维占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承办人:姜美娟 联系电话:0570-4119958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