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徐春梅(3308231941****0028)、段月文(3308231938****0037):
本院受理原告陈仙爱与被告徐春梅、段月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原告陈仙爱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号民初2679号案件上诉状,上诉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共同偿还欠款人民币15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2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8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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