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浙江海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 0881 **** 4800 87):
本院受理原告江山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服务中心诉你及龙游县石佛乡人民政府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36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准予执行本院(2017)浙0881执117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浙江海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7601 0104 0022 002的存款人民币320万元。案件受理费2333元,由两被告负担。本院(2017)浙0881执异38号执行裁定书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8年12月20日
承办人:柴燕 联系电话:0570-4119157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北环路1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