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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881民初3973号周新华诉江山市美霖车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2-26 08:38:54    阅读:5528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

   

 

江山市美霖车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051321 XXXX

本院受理原告周新华诉被告江山市美霖车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39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1、被告江山市美霖车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新华劳动报酬48000元。2、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周新华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  余小成、向婷        联系电话:  0570-4119328、4119172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北环路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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