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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881民初3486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毛立峰信用卡纠纷裁判文书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2-28 08:27:36    阅读:5584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

公  告

 

毛立峰3308231976****2353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与被告毛立峰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34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毛立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7777.77元、违约金18270.06元、分期手续费2658.33元、其他费用1257.79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至2018年7月11日止为23116.55元,此后至透支本金还清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据实计算),上述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其他费用之和折算后以年利率24%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62元,由被告毛立峰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承办人:徐奇琦、罗晶                联系电话:0570-4119305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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