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曹卫(3308811984****8713):
王厚禄(3308231933****8719):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曹立华、曹卫、曹扬、王厚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29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曹立华归还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支付利息26881.63元及支付(按本金200000元,从2018年3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9.275626‰计算)利息,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曹立华及共有人王元菊(已故)所有的位于江山市虎山街道平棋鹿溪南路227幢3号的房产权对上述第一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三、由被告曹卫、曹扬、王厚禄在继承王元菊遗产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04元,由被告曹立华,曹卫、曹扬、王厚禄(在继承王元菊遗产范围内)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承办人:周红伟 联系电话:0570-4119403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