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蔡毓龙(公民身份号码:3507241979XXXX2013):
本院受理原告叶华诉你及被告周丽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已于2018年12月7日审理终结。原告叶华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因被告蔡毓龙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3183号上诉状副本。原告叶华上诉要求:1.撤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8)浙0881民初3183号民事判决书;2.撤销被上诉人蔡毓龙将贺村镇贺商路1幢五单元509室的房屋及储藏室、浙H1055号比亚迪小车转让给被告周丽英的行为;3.支付一审诉讼代理费3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未到本院领取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年1月4日
联系人: 夏武宏 联系电话:05704119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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